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稅務處理
對于代收的水電費,計入"代收款項"科目,按照財稅【2013】16號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所以,代收水電費應該開具服務業發票,不能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發票,因為不是貴公司銷售水、電,只是代收水電費.建議依據財稅【2013】16號和地稅局溝通,如果地稅不提供發票,可以開具收據,因為是代收款項.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收取水費的財稅處理
根據增值稅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可不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物業公司代收水費,如果自來水公司的發票不是直接開給業主的,則不符合委托代收規定,物業公司應按轉售處理,按規定確認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前,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的水電費可以差額繳納營業稅.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計稅依據一般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費用)為增值稅計稅依據,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可選擇簡易計稅,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物業管理服務納稅人向業主收取自來水費又不符合簡易計稅條件,只能選擇9%稅率計征增值稅,而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僅為3%,必然導致其增值稅稅負的提高,顯然不符合營改增后增值稅稅負"只減不增"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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