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小規模旅行社怎么填寫報表
游服務(差額扣除部分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營改增后,許多納稅人在賬務處理過程中都會疑惑,差額征稅政策下,差額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還是減少成本呢?下面就為大家分享賬務處理實例.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旅游公司共收取價款106萬元,其中扣除項目63.6萬元,稅率6%,不考慮其他因素.
假設根據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該旅游公司采取"差額開票"方式,含稅金額106萬元,增值稅額=(106-63.6)÷(1+6%)×6%=2.4萬元,不含稅金額=106-2.4=103.6萬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額征稅后的2.4萬元.以下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一、差額扣除部分抵減成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三、分析
兩種方式比較:
第一種:成本60,收入100,利潤40,銷項稅額6,抵減稅額3.6,應納稅額2.4;
第二種:成本63.6,收入103.6,利潤40,銷項稅額2.4,應納稅額2.4;
哪一種是真實反映業務實質的?分析如下:
統算:收取款項106萬元,繳納增值稅2.4萬元,剩余金額為106-2.4=103.6萬元.發票上也顯示不含稅金額為103.6萬元.
從該角度出發,似乎應確認收入103.6萬元和銷項稅額2.4萬元.但是從增值稅銷售額的實質含義角度出發,則不然.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價稅分離體系,比如采購含稅金額為63.6萬元,取得專票,其中的"價"=63.6÷(1+6%)=60萬元, "稅"=60×6%=3.6萬元.對于納稅人來講,成本金額為60萬元,因為稅額3.6萬元,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因此不能重復計入成本,這個大家都比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該公司采購金額為63.6萬元,其中的3.6萬元部分用來抵減銷項稅額,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進項稅的作用,相同的道理,這里的3.6萬元就不 能重復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其已經抵減了銷項稅額,我們不能認為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不作為成本,而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就作為成本,兩者并無本質的區別.
再看收入,銷售額106萬元,其中的"價"100萬元,"稅"6萬元,即銷項稅額為6萬元.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繳納6萬元增值稅,但是因為有進項稅或 抵減的稅額3.6萬元,只需繳納2.4萬元,但不能因為應納稅額是2.4萬元,就確認銷項稅額2.4萬元,收入103.6萬元.
這里,很多納稅人被2.4萬元的"銷項稅額"迷惑了.追根溯源,為什么會有差額征稅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稅是"增值"的稅,成本部分不能取得進項,就 成了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增值"稅.在征管形式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不能用進項稅的抵扣形式申報,所以采取了從銷項稅額中抵減的辦 法,即以"抵減"的形式行"抵扣"之實.其實我們只要把"抵減"的3.6萬元稅額,改成"抵扣"的稅額,其結果就非常明顯了.
四、結論
因此,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規定,符合業務實質,準確的核算了相關成本收入等項目,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應遵循其規定.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詳細分析了營改增后小規模旅行社怎么填寫報表,相信大家這樣看起來會覺得更加淺顯易懂,以后在工作中運用起來也會更加得心應手,當然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一些細小的地方不清楚,沒關系,還有會計學堂答疑老師為您護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