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成本沒有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大部分情況下,只能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真實發生的企業經營成本費用,在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這一問題曾經引起廣泛的探討.現在,總局給出了定論.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只能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1、在境內發生的支出;
2、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3、交易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
全面營改增后,企業進行的絕大部分交易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并且企業交易的主體大多為增值稅納稅人,那么憑發票扣除也就成為了一個普遍原則.
實踐中,很多增值稅應稅項目往往不開具發票,如有的銀行在取得貸款利息時只提供利息結算單.這些支出在進行稅前扣除時很多也得到了稅務機關的認可.新規實施后,企業面對這類情況時處理應當引起注意.
分攤扣除的情況
答:幾個主體共同發生的支出,可以分攤扣除
新規出臺前,幾個主體共同發生支出時,如果只能取得一份發票,那么通常由一個主體進行支付,發票在一個主體扣除.其他主體采用私下賬外支付等方式分攤實際發生的支出.更為普遍的情況是關聯企業間的共同支出.受扣除憑證要求的限制,除了按照成本分攤協議分攤成本的企業以外,大量關聯企業間進行的共同支出通常只在一個企業進行稅前扣除.這一方面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不符,另一方面也讓取得發票進行稅前扣除的企業實際上扣除了并非自身發生的支出,面臨稅務風險.
《辦法》規定,幾個主體發生的共同支出可以分攤扣除,取得發票的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支付未取得發票的企業以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所得稅前分攤扣除共同支出在確定各主體分攤金額時,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也就是說支出的分攤應當比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的通常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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