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10%進項稅如何做賬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借: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
貸:其他收益 - 其他
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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