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優先股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優先股需要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優先股轉讓如何繳稅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優先股轉讓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財稅〔2014〕46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所規定的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與普通股比,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一是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有先于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助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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