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暫估入賬應付合同款如何調整?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時等多種原因,購入的存貨常常會出現發票不能及時到達的情形,為了準確地反映資產、負債、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應對此類存貨做暫估入帳。
購入存貨,月底時,若發票未到,應分別存貨科目,抄列清單,暫估人賬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貸:“應付賬款一暫估應付賬款”
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
實務中回沖帳務處理的方法歸結為三種:月初回沖,票到回沖和票到調差。
1.月初回沖是上個月暫估入庫的存貨第二月初不管有沒有拿到發票,均沖回。就是《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那種。
2.票到回沖是暫估入庫的存貨地發票到達后再沖回;
3.票到調差是拿到發票后不沖回原暫估金額,而是根據實際發票金額多沖少補。
貨款已付,貨已收到,發票未到時
付款時: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XX公司;貸:銀行存款-**行
貨到發票未到按合同暫估入帳,如果是計劃價可以按計劃價
借:原材料XX材料(計劃價)或合同價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
暫估入賬分錄在發票到后一定要作反分錄沖銷,沖銷時摘要要注明。
紅字回沖單
沖銷時作:
借:原材料XX材料(計劃價)或合同價(負數)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負數)
藍字回沖
按發票重新入帳時做:
借:原材料XX材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預付賬款(應付賬款)XX公司
如果付款時做:
借:應付賬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行
暫估入賬和實際數有差額該如何進行處理?
舊會計準則對于暫估數和實際入賬數之間的差異,要求進行調整,跨年度的花應當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新會計準則的固定資產準則,根據應用指南“(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不需要調整折舊數。
稅法規定:國稅函[2010]79號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如果在12個月內,可以按實際金額調整計稅基礎,重新計算稅法準予扣除的折舊金額。
在建工程暫估入賬應付合同款調整的方法就按照上文說的第二種進行調整,當然出現暫估入賬的情況很多,本文中雖然也有列舉三種方法,但是這三種方法都是比較常見也不排除意外情況的出現,到時候大家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做賬。如果你對此有什么不一樣的看法,歡迎來會計學堂與在線的會計老師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