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費稅額轉出填入哪里?
一、一般企業的扣除規定
(一)扣除標準
根據《所得稅法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計算限額的基數確認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應包括視同銷售收入額。因此,計算計算應該是“收入總額+視同銷售收入”。
二、特殊行業的特殊規定
某些行業,由于其特性,自然需要依靠廣告宣傳來進行推廣和促銷。針對現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依然對幾個特殊的行業進行特殊的政策連續處理,并明確執行期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扣除限額比例給予提高到30%。
(二)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聯企業簽訂分攤協議的可以轉移扣除
“財稅〔2017〕41號”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廣告宣傳費轉移扣除進行了連貫性的規定。對于這一條規定,一些看著吃力,筆者一葉稅舟歸納一下如下:
(一)適用于關聯企業,不是關聯企業不可以轉移扣除。
(二).雙方之間必須是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簡稱分攤協議)。
(三)對于擬轉出的一方企業,只能對實際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才按照分攤協議進行轉移扣除,由接受方歸集扣除,并且轉出方不得重復扣除。
(四)實行限額內按照分攤協議可以將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進行轉移扣除,但分攤協議中必須注明。
(五)接受轉移歸集并扣除的企業,對于按協議轉移分攤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稅前扣除。該企業在按照規定計算本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時與轉移扣除部分無關。
總之,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無論是一般性規定,還是特殊性規定,基本上是屬于時間的延續,在口徑上基本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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