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類稅收如何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對于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
納稅調整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就是按照稅法對利潤所得進行調整,包括按照稅法超規定的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等。還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費用,可以進行調整提足。
對于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延遲確認會計收入。
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項目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設計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
1、預收賬款納稅調整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2、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
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在進行該收入類項目調整時,容易出現漏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3、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收入類稅收如何納稅調整的問題,小編就就講述到這里了,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多跟會計學堂的老師們多多交流。關注會計學堂,為你解決財務上的疑難雜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