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的辦證等費用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不動產買受人辦理“兩證”時,代收轉付并以不動產買受人名義取得票據的辦證等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圍。
代墊港雜費是不是屬于價外費用
問:a公司進口一批商品,一直堆放在港口,未辦理提貨。某日銷售給b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代墊費用50萬元的港雜費;b公司也未提貨,某日銷售給c公司,也向c公司收取了代墊費用50萬元的港雜費;c公司提了貨并收到了港口及代理方開具的港雜費的發票。
請問a公司及b公司收取的代墊費用是否要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代墊費用,還是b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代墊費用,均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均應計入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
代收的辦證等費用是否屬于價外費用?上文介紹了代收證件費,是不屬于價外費用的,只有代墊的港雜費用才屬于價外費用,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