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貨方的補償怎么開具發票
購貨方收取違約金時,應區分不同的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
1,一般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而收取的違約金,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入銷售收入;
2,提供服務性業務而收取的違約金,應開具服務業發票,并計入營業收入;
3,因資金往來而收取的違約金,應開具服務業發票,按金融保險業計征營業稅。
這里要注意,如銷售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稅、營業稅應稅勞務而收取的違約金,則不需要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收到供貨單位返利,應開具什么樣的發票給他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平銷返利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即商業企業收到返還現金,應當開具普通發票,商品名稱為返還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企業收到返還實物,應當由供貨方開具紅字發票進行處理。
開具發票,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銷項稅額。但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可沖減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款沒有變化。因此,應由商業企業在收到返還款時開具普通發票或自制收據,不確認收入的實現,申報時作出異常比對說明即可。這種情況是商業企業即購貨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銷售貨物所得,確認收入不妥,直接沖減進項稅額比較符合實質。實際問題是發票開具的問題,但現在開具收據又沒有任何依據。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文件規定了商業企業取得供貨單位返還收入是否征收流轉稅的問題,但對收到款項的發票開具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供貨方支付返款時必定需要相關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商業企業收到的返還款,并不是銷售收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應該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企業收到供貨方的返還收入,實質應屬于供貨方對商業企業的獎勵或補償行為,應當由銷售方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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