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知識擴展
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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