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自用房產是否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根據這一規定,房地產公司自建辦公室并且自己使用,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關于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上述8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固定資產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嗎?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固定資產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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