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虧損會計處理
答:《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涉及預計損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實質上是施工企業(yè)的存貨跌價準備,因為施工企業(yè)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yè)企業(yè)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施工企業(yè)的存貨,期末應當按照存貨準則中關于期末計提減值準備的要求,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建造合同預計虧損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計提對象:固定造價合同。
(2)計提條件: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計提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3)預計損失的計量:確認預計損失時,應先確認項目預計總收入與預計總成本,然后用預計總合同成本減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預計總虧損,再計算出本期應確認的預計合同損失。計算公式為:本期預計合同損失準備=項目預計總虧損×(1-完工百分比)-以前會計期間累計計提的項目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其在會計處理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合同完工時,將已計提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建造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建造合同屬于經濟合同范疇,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
1、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底(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
2、資產的建設期不限定,有的長達數年。
3、所建造的資產造價高、規(guī)模大。
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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