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認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以下簡稱公告)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中的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進行了規定。
對外投資轉讓所得的確認
公告第一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4〕11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例:2015年1月,A市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甲公司,將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對乙公司(居民企業)進行投資,該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為1500萬元(計稅基礎),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假設與乙公司對應的股權評估后價值為1600萬元,并以此價作為股權收購價。不考慮其他稅費,甲公司與乙公司系非關聯企業。
甲公司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100萬元(1600-1500),可以分5年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計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100/5)。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甲公司2015年度會計上一次性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100萬元,而稅收上計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2015年度納稅調減80萬元(100-20)。2016年至2019年,甲公司會計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0,稅收上每年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因此2016年至2019年,每年納稅調增20萬元。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涉及兩個方面:
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通知》明確,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通知》指出,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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