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開立境外外匯賬戶
根據外匯管理局《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五條 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外匯局申請:
(一)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開戶理由、幣別、帳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內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三)境外帳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外匯局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經外匯局批準后,境內機構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境內機構應當以自己名義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個人或者其他法人名義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外匯賬戶的設立和使用原則
設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有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核準制原則。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并在外匯管理局準許的外匯活動范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2.限額管理原則。這是目前結售匯總體原則的體現,允許設立賬戶保留外匯雖然是結售匯原則的一個特例,但并非意味著賬戶余額可以無限度地擴大,因此幾乎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限額控制或結匯條件的設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作為結售匯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結售匯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允許企業保留一部分外匯,減少買賣差價及手續費的損失,
3.真實性原則。各類賬戶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圍,不能互用和轉作他用,如經費專戶不能作為外匯結算賬戶使用;外匯保證金賬戶是銀行為規避風險、為信用證結算方式設立的專用賬戶,直接在外匯保證金賬戶上辦理外匯收付。
4.合規性原則。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未經外匯管理局批準,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
5.專有性原則。外匯賬戶由批準的設立者專用,不得將賬戶出借、串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怎么開立境外外匯賬戶,一般來說需要根據外匯管理局《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程序開設。由于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變化較多,在開設前建議向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