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用自產設備增值稅怎樣處理?
關于企業自用自產的產品分錄是:
1、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在建工程等(根據實際用途確定借方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未視同銷售。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他人以及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不作銷售的賬務處理,只按成本結轉,同時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記入相應科目中。
借:在產品(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貸:原材料
3、自產自用,是指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對外銷售,而是用于自己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或用于其他方面。減少了庫存商品,增加了固定資產,不能作為銷售處理,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不可確認銷售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商品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判斷:
在判定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時,關鍵要看產品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企業自用自產設備增值稅怎樣處理?”一問題的想法和答案,不知道是否與你們的思路一致,其實通過該問題我們就發現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是有很大區別,所得稅關鍵點在于權屬是否轉移,而增值稅雖然不認為銷售,但相應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都應繳納。若你有其他疑問,建議咨詢一下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