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章《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特點
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準備隨時變現的股票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客體或交易對象。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一般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與貨幣性資產相比,非貨幣性資產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確定的或不固定的。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政策”的政策解讀,其實把握就是兩點,其一是投資是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公允價值入賬,二是在適當的年限內可以進行遞延所得稅政策。不知道這樣政策對您理解是否有幫助,若您還有其他財稅問題需要我們的幫助,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