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屬于什么收入
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相當于出租,收取的是轉讓使用權的收入,因此要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出售無形資產屬于把產權給了別人,不屬于業務范疇,與生產經營無關,要計入營業外收入。
隸屬科目:
1.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即為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2.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無權轉讓。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不能注銷無形資產攤余價值。
轉讓無形資產稅收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4.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5.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6.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所述情況,公司所持有的發電上網指標不屬于上述應征收營業稅的無形資產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同時也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不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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