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游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組織員工旅游大體上可以分成兩種情況:全員的旅游和獎勵給個人的旅游.因此在是否計稅問題上需要分情況來看.
1、全員的旅游.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不需要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可以按職工福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限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獎勵給個別員工的旅游.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優秀營銷人員個人獎勵的旅游是要繳納個稅的,財務在處理時要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8年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適用的新稅率嗎?
10月份發放9月份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納稅人10月1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納稅人9月份工資在10月份實際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不過各位財稅人員要注意,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稅,如果10月份再發放第二次工資,需要與第一次工資所得合并計稅,不能再扣減一次50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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