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分錄
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8種情形之一,視同銷售則征增值稅.
因為企業獲得原材料或者貨物進項發票時,這部分的進項稅額已經用于抵扣企業銷項稅款.當已抵扣稅款部分的原材料或貨物自用,即已脫離增值稅環節,被用于消費或者其它方式使用.所以該部分進項應根據實際情況視同銷售或者做進項轉出.
所以,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時,應繳納增值稅.
為什么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而不是將自產貨物使用的生產資料購進貨物改變用途?
1、自產的貨物,是經過自己加工后的產品,不是購進貨物.自產的貨物與購進貨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2、這是稅法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將應稅產品用于所謂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而偷逃稅款.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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