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如何解讀?
(一)居民納稅人
財稅[1995]98號文件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執行稅收協定或安排為183天,下同),可以按《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僅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二)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
根據國稅發[2004]97號文件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外籍人員的工資,需要繳的個人所得稅=(月工資-4800)*稅率-速算扣除數
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免征個人所得稅扣減標準為3500元(外籍人員扣除標準為4800),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
扣除標準后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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