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軟件開發費用怎么做會計分錄
答:借:研發費用
貸:銀行存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受托開發軟件,如果所開發軟件著作權屬于貴公司的,貴公司應按銷售軟件產品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如果所開發軟件著作權、所有權歸委托方的,貴公司應按提供軟件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
貴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務過程中代委托方購入設備和軟件,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委托方將款項支付給貴公司,對于貴公司而言屬于代墊款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和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因此,該代墊款項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