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崗位的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一)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 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三)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五)因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二)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注意
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三、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初級職稱、中級職稱、高級職稱。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
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目前,初級、中級會計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2/3。
六、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會計工作主要負責人。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