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虧損后第一年出現盈利需要計提盈余公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盈余公積是指從本年度盈利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一種公積,通常從凈利潤中提取的比例為10%~20%。
在虧損后第一年出現盈利時,應當計提盈余公積,以償還前期未準備的虧損或積償款等。虧損期間的未準備的虧損和累計虧損、未準備的積償款等,應當在企業盈余公積中先行收回,在收回以后才能歸入所有者權益。
此外,根據《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計提盈余公積時,有一定的限制,即盈余公積不得高于當期凈利潤的50%。如果凈利潤超過了計提盈余公積的50%,則超出部分可以利用于其他用途,如發放津貼、發放獎金等,但不能歸入所有者權益。
以上就是虧損后第一年出現盈利需要計提盈余公積的情況。拓展知識,根據《會計準則》第五號的規定,對于具有兩年以上連續虧損的企業,需要考慮其未來可能出現的解決方案,具體方案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