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不動產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及備案證明材料的問題?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屬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該不動產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納稅人須提供有效的會計核算憑證,憑該不動產在賬簿上記錄的賬載日期作為證明材料。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屬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證明該不動產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可提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為證明材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納稅人須提供有效的會計核算憑證,憑該不動產在賬簿上記錄的賬載日期作為證明材料。
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租入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該不動產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
總體上來說,轉租不動產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當天。未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更多會計知識更新歡迎關注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