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如何掌握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筑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于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建筑企業跨區施工不構成分支機構,盡管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但要在項目所在地應預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可以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一條很重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例如,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設在A省項目部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A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在貴公司總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在年度內匯總計算預繳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此種情況如前例所示。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需注意的是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設立有項目部B,則項目部B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該條計算辦法匯總了前述兩種情況,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設立項目部B,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乙省項目部B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乙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累計尚需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這23.60萬元就需要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進行預繳分配計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預繳23.60*5%=11.80萬元,在總公司所在地預繳11.80萬元。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延用上例,2010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預繳稅款10萬元,乙省項目部預繳稅款5萬元,應當退稅35萬元,這35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了。
四、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筑領域普遍存在掛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資質單位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掛靠單位以有資質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一樣要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另外該條所要求的“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對于掛靠單位就要引起重視,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賬務核算應當與總機構一致,既可以匯總核算,也可以按照項目核算,對于會計處理無影響,但要保存好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六、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題不僅存在于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樣存在稅源征收管理的問題,貴公司也要注意當地的政策規定。
以上的內容小編整理的有點多,對于跨地區經營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問題也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相信大家看完后對此肯定會有一定的理解;如果你還有什么疑問,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