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期限
答: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1)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地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應當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對于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等特殊行業,可按月預繳,如年度終了之日起30天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人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5)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代扣代繳增值稅有抵扣期限嗎
代扣代繳增值稅,有代扣時限,也有代繳時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代扣增值稅的時間,為增值稅應稅業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二)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因此,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應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并按照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代扣代繳增值稅。
以上詳細介紹了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期限,也介紹了代扣代繳增值稅有抵扣期限嗎。作為一名具有代扣代繳稅金的企業的會計人員,一定要明白,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日期是每個月結束之后的次月的7個工作日內。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