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是計稅工資總額嗎
“工資總額”其實是屬于統計范疇的一個概念,是政府為了能對一些重要經濟指標進行宏觀調控,特別設置的用來監控個人收入的一個指標,它常與監控個人支出的“物價指數”指標一起使用。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這個文件,對工資總額的范圍做了詳細解釋: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之后統計局也曾經出過解釋,全部勞動報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而且文中對于每一項組成都做了詳細的解釋說明,此處不再摘錄。另外,對于不屬于工資總額的部分,也是大家最想了解的,此處摘幾條常見的: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財稅[2013]103號,年金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計稅工資:是指納稅人在交納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稅所得時,準予扣除的工資費用限額標準。 計稅工資總額=平均職工人數*計稅工資標準*12個月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不是計稅工資總額。
稅法對于工資薪金有何具體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是計稅工資總額嗎?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不是計稅工資總額。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是一個統計指標,計稅工資是稅法概念,是指納稅人在交納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稅所得時,準予扣除的工資費用限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