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積累轉增資本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據此,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對于其他資本公積項目,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不能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盈余公積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和未分配利潤一樣,屬于投資者的所有者權益。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或股本),相當于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或股本)。因此,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或股本)股東,也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彌補虧損的渠道有哪些?
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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