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得稅

2018-07-13 15: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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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得稅

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相應地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其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債務轉為資本的會計處理

對債權人而言,將債務轉為資本,應當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得稅

債務轉為資本的稅務處理

為了避免所得稅對企業重組的負面影響,保證稅收的中立性,有關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區分了普通重組與特殊重組.普通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特殊重組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交易發生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企業重組只有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條件時,才能按特殊的稅收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即: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除此之外,則按一般性稅收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權人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債權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支付股權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所得;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其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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