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什么情況下繳納?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收取稅收滯納金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分別是:
1.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包括沒有納稅申報導致沒有繳納稅款,也包括申報后沒有繳納稅款.
案例:達陜公司2018年6月申報應繳企業所得稅30萬元,但是在申報期內忘記繳款了,因此需要繳納稅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少繳稅款.
3.偷稅.
4.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5.欠稅.
6.抗稅.
需要注意的是:因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強制認定納稅人負有額外納稅義務,導致納稅人補稅的,不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征收滯納金的范圍內,不需要繳納稅收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的企業所得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4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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