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需要辦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一條規定:“無照戶納稅人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規定:“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
(二)下列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因此,發生上述文件規定情形的,應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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