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行業預繳增值稅稅率及相關賬務處理
答: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繳納的稅率調整為10%。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取得預收款所對應的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區分,適用調整后稅率的,則計算公式應相應調整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則仍按照原方法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的有關規定。
至于營改增后建筑行業預繳增值的賬務處理,這是這樣的:
一般計稅方式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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