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金是否要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稅發「1998」155號: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所以是企業發給員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是救濟金性質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只有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的才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支付不可以免征個稅。
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并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金是否要納稅,這個問題主要區分一點是: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金還是救濟性質的生活困難補助金。對于救濟性質的生活困難補助金只有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的才免個人所得稅。大家明白了嗎?以上內容由會計學堂小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