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固定資產的一般修理支出,將不被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而被當做收益性支出當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予以分期攤銷。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不同來源下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所以本項規定的條件就是指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達到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所計算出來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提高其使用價值。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根據本項的規定,必須是使固定資產經過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否則就不被當做大修理支出。本項條件結合第一項條件,就構成了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兩個充分前提。
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于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不作為本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不計提折舊。如果企業對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進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即符合有關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條件的,則因改良而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規定,對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作為固定資產,并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同時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至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能否資本化,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定義及后續支出的相關規定做出合理的判斷。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根據上述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解釋,作為分期攤銷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如果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要作為長期街攤費用,則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大家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