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實物資產稅務處理
實物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由于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因此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應并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或在稅前扣除。
實物資產轉讓中流轉稅的處理。
(1) 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存貨,應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應該繳納消費稅。
(2)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9]9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外根據財稅[2009]9號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資產銷售額是含稅的,在實際計征時應作調整。例如,某一般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現準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原值 200 萬元,已計提折舊 90 萬元, 假定固定資產清理費為10 萬元,現按 80萬元出售該項固定資產。需繳納增值稅為:80/(1+4%)× 4%× 50%=1.54(萬元)。
(3)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則應繳納營業稅。例外的是,據財稅[2002]19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則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判斷
判斷一項轉讓是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主要可以依據兩點。首先,交易的主體不同。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因此,股權轉讓的主體必然是股東。而公司的資產屬于公司所有,資產轉讓的主體必然是公司而非股東,股東只是公司轉讓資產的決策者之一。其次,轉讓的客體不同。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轉讓的內容包括了股東權、股東的地位或資格以及依據股東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股權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沒有股權。資產轉讓所轉讓的是資產,所謂資產是指企業(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擁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有一種整體資產轉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其轉讓的稅務處理遵守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文討論的資產轉讓不包括整體資產轉讓。
關于“轉讓實物資產稅務處理”這一篇文章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對轉讓實物資產稅務處理?特別是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如果還還不是很理解,建議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或者有其他財會問題也可以咨詢我們的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