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領用簿怎么掛失
根據《票據法》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如發生丟失發票領用薄丟失,由稅局核對相關信息后可直接補發,不必掛失處理,補辦時按照辦稅指南“《發票領用簿》核發”流程,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已進行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2.《購票員授權委托證明書》(核發時提供,稅務機關網站下載或辦稅服務廳表格區領取,在表格公章區處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加蓋私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不需提供);
3.購票員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已進行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復印)。
發票領用
發票領用即納稅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不允許自印發票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如需使用發票,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需要購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向所在地稅務征收機關(發票管理所)按照規定提出購票申請報告,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購用發票的開戶,領取“購用發票登記簿(卡)”,憑以購用發票。 [1]
納稅單位和個人對領用的發票,應有記錄,每年清理后將領、用、存情況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報告。對從事生產經 營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不能售給發票,也不可批準自印發票。需要開用發票時,由納稅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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