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人士學成歸國,其身份一般有如下兩種變動:1.加入了其他國家的國籍,以外籍身份回國就業;2.保留原來的中國國籍,但已取得了他國的永久居留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拿到“綠卡”。屬于第一種類型的個人,其稅收身份相對比較清晰,他們可按照外籍個人的相關法規進行判斷,但對于第二種類型的個人,他們的稅收身份如何判斷,通常存在一些不確定性。
持“綠卡”個人的稅收身份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的稅收居民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中國稅收居民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規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僅就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判斷持“綠卡”個人在華稅收身份的關鍵,在于判斷他們在中國境內是否屬于有住所個人。通常情況下,如果持“綠卡”個人在境內工作,在境內有戶口,家庭成員也居住在境內,其應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也即中國的稅務居民,必須就境內外所得在中國納稅。
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持“綠卡”個人可能在境外簽訂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到中國境內進行短期工作,他們的家人也在境外,這種情況下的稅收身份判斷會比較復雜。首先,住所判定。由于其家庭及經濟利益關系(包括雇傭關系)皆在境外,如果在上述派遣等原因消失后,他們將離開中國回到“綠卡”簽發所在國,那么中國可能不被認定為他們的習慣性居住地,他們在中國境內屬于無住所個人。其次,境內停留天數影響。對于在境內無住所個人,只有在他們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情況下,才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如果這些個人只是短期在華工作,在一個年度中沒居住滿一年,按照上述法規的規定,他們在當年度中并不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然而,在實際情況中,筆者觀察到有部分稅務機關出于謹慎性考慮,在判斷“綠卡”持有人的稅收身份時,采用反推原則,即只要是持中國護照的個人,稅務機關都先認定他們為中國稅收居民,如納稅人有異議,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推翻之前的判定,這些證據包括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家庭住址、財產所在地資料等。在同時為雙方稅收居民的情況下,還將參照相關的雙邊稅收協定進行進一步的判斷。
持“綠卡”個人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由于持“綠卡”個人并未加入他國國籍,稅法中針對外籍個人的優惠不適用于該人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華僑參照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的規定,因此華僑取得工資、薪金的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為4800元人民幣/月。如果持“綠卡”個人符合華僑身份的規定,即可享受每月4800元的稅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