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品對外捐贈增值稅如何處理?
外購商品無償對外贈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稅法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應視同銷售,因此企業將外購商品用于贈送客戶,應該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視同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提銷項稅,購買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在所得稅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無常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期末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接受捐贈的貨物不用于下面規定的,都能計算進項稅: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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