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怎么處理?
需要向稅務局備案的.企業(yè)對于盤虧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等
對于盤虧的存貨應根據造成盤虧的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轉賬,屬于定額內損耗以及存貨日常收發(fā)計量上的差錯,經批準后轉作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fā)生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經批準后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對公司關聯關系人利用關聯關系的禁止和責任的規(guī)定。所謂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特殊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如果因利用關聯關系給公司造成損失,必須對公司給予賠償。) 另外該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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