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企業交企業所得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一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自然人獨資企業交企業所得稅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p>
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p>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p>
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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