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視同銷售增值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購貨物只有用于外部--投資、分配以及無償贈送他人時才視同銷售征稅,其進項稅額符合稅法規定的也可以抵扣;但外購的貨物如果用于內部--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則不視同銷售,不征增值稅;當然該貨物購進時,即便能夠提供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第一類特點:貨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
第二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或許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營改增后銷售房屋發票稅率是10%。納稅人銷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 房地產開發 企業銷售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老項目,征收率為5%。
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有兩種情況:
1、企業自行捐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由上可見,企業將產品捐給災區和希望小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捐贈
按照《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由上可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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