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呢?
答: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原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核定應納稅額是什么意思呢?
答:核定應納稅額是稅務部門根據單位實際經營情況核定一個應該交稅的基數,一年不變.
核定征收稅款及方式
核定征收稅款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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