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公積金應怎樣繳稅?
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繳存的不征稅,超標繳存的要繳稅。即單位和個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超過繳存基數的12%,超過部分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了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還有哪些?
除了住房公積金,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并實際交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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