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問題解答

2017-06-28 13:2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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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代收代扣車船稅,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

問:保險公司代收代繳了車船稅,沒有開車船稅完稅憑證,而是只在增值稅發票上面注明了車船稅信息,這樣可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1號公告)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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