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預繳時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是會計虧損嗎?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十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說,這里所指虧損是指稅法口徑虧損,而非會計核算虧損,且可以發生虧損五年內彌補。
比如某公司2016年利潤總額-50萬元(即虧損),納稅調整后所得-40萬元(即稅法口徑虧損);則此稅法口徑的虧損40萬元可以在2017年至2021年予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