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帳款核定印花稅是否能處罰?
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征收:
具體依據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十四條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采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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