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改增后對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1.資產下降
建筑施工企業購置存貨、固定資產時,在會計處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將進項稅額從原價扣除,資產的入賬價值將相對原實施營業稅時會有所下降。而存貨、固定資產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重要資產,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潤下降
對于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中是含有營業稅的,屬于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因此主營業務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屬于不含稅收入額。如營業稅制下建筑業確認收入111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后應確認的營業收入為100億元[111÷(1+11%)].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因此,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營改增前減少。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從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營改增前要少,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也隨之減少。
3.現金流減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實行的是代扣代繳營業稅方式,建設單位驗工計價時,采取從驗工計價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營業稅,營改增后,建設單位將不能直接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業在當期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但此時建設單位驗工計價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筑施工企業,即繳納增值稅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時滯后時間比較長,這將導致企業的經營性活動現金凈流量減少,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程度。此外,由于實行營改增后購買固定資產能夠抵扣進項稅,將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業的投資沖動,進行大規模投資,其融資產生的利息壓力將加大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程度,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
二、營改增后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
之前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雖然具體的營改增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還沒有出臺,但財稅部門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既定建筑業11%的稅率。從絕對數字來看,稅率上升了,但征稅額未必一定會增加。11%的增值稅稅率表面上看比較高,但可以抵扣進項稅。以建筑施工企業為例,假設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約占45%,鋼鐵約占40%,其他材料約占15%),人工成本約占30%,機械使用費5%,其他費用占比不超過10%,假設其全年完成營業收入為11100萬元,營業成本9990萬元(營業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稅)。營改增前,應繳納營業稅為333萬元(11100×3%)。營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為870萬元[9990×(55%+5%)÷(1+17%)×17%],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1100÷(1+11%)×11%],這樣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為230萬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論上的算法,但實際上建筑施工企業本身所處環境復雜會給增值稅的計算帶來很多挑戰。建筑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如磚、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項目所在地的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個體戶壟斷經營,而這些供應商都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此外,由于發票管理難度大,很多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也會使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建筑業營改增一大難題。
雖然增值稅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但抵扣進項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對建筑企業來說,稅負短期內或將上升。從長遠看,作為基礎行業的建筑業實施營改增有利于降低整個社會的稅負水平,推動建筑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促進建筑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