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應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2017-05-09 14: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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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對于取得的現金折扣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紛爭不斷。筆者認為,取得的現金折扣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銷售商品給乙公司,金額為10萬元,銷項稅額17000元,付款條件為2/10,1/20,n/30(注:現金折扣不考慮增值稅)。

甲公司的稅會處理

1. 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2. 如在10日之內收款,現金折扣2000元(100000×2%)。

借:銀行存款 115000

財務費用 2000

貸:應收賬款 117000

3. 如在20日之內收款,現金折扣1000元(100000×1%)。

借:銀行存款 116000

財務費用 1000

貸:應收賬款 117000

4. 如在30日之內收款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應收賬款 117000

稅務和會計分析如下:

在會計實務中,通常采用總價法。因為現金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增值稅的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

現金折扣是為了早日收回資金而給予客戶的一種資金減讓,本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是一種財務費用,甲公司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那么,現金折扣依據何種合法憑據稅前扣除呢?因營改增前對于現金折扣是否征收營業稅意見不一,自然極難取得營業稅發票,而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并未明確規定,但有省市國家稅務局進行了規定,但這只是權宜之計。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六)問:某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業務,協議中注明購貨方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則給與其一定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時應當提供哪些憑據? 解答: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的現金折扣,可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

乙公司的稅會處理

購買方乙企業享受的現金折扣,實質上是銷售方甲公司付出的資金占用費。營改增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而營改增后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乙公司應就2000元的現金折扣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給甲公司,金額為1886.79元(2000÷1.06),繳納增值稅113.21元(2000÷1.06×6%)。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甲公司負擔的2000元現金折扣應全額計入“財務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前面討論的“現金折扣依據何種合法憑據稅前扣除”問題也迎刃而解。

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 購買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應付賬款 117000

2. 如在10日之內付款:

借:應付賬款 117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

財務費用 1886.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3.21

其實也可以將上述分錄分解為兩個分錄,更好理解。

借:應付賬款 1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因提前付款享受的現金折扣,相當于收到銀行存款2000元。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財務費用 1886.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3.21

3. 如在20日之內付款

借:應付賬款 117000

貸:銀行存款 116000

財務費用 943.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0

4. 如在30日之內付款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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