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
合同。
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單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6.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